一、依據:教育部最新頒布(108 年 06 月 14 日)之「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」

    第 11 條條文規定「教保服務人員受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委託協助幼兒用藥,應以醫療機構所

    開立之藥品為限,其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為之。」

二、託藥措施與辦法:
    為確保幼兒用藥安全,維護幼兒身體健康,以下幾點請家長協助配合,提供更
    優質與安全的幼兒園環境。

●入學時需請家長填寫「委託餵藥同意書」。
●老師受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委託協助幼兒用藥,應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及以醫
  師處方藥為限,恕不協助幼兒服用市售成藥,或長期服用之營養保健食品以及沒有
  醫囑的藥物,且其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為之。
●若家長有託藥需求,請備好當日所需份量到校就好,且填妥幼兒託藥紀錄,始得
  餵藥,若未填寫託藥紀錄,依規定老師不得為幼兒餵藥。
●幼兒在園期間如需園方協助用藥,請家長務必詳細填寫:
1. 聯絡簿上的「託藥紀錄」欄位,並附上「處方箋」。
2. 內容包括:託藥人(幼兒姓名、家長簽章)、託藥時間、方式、份量以及注意事項等,醫師開

   立之藥單請一併附在藥包內,以做為幼兒用藥之依據;若託藥之用藥內容、日期與處方箋不

   符,不予協助用藥。
3. 不接受口頭託藥。
●老師僅受託協助家長幫助幼兒用藥,不負任何醫療責任。
●幼兒在園若有身體不適現象,會立即與家長聯絡,請務必盡速接回照顧並就醫診察。
●以下法定疾病與一般疾病事件皆需告知老師予以進行通報,並請在家休息休養。

★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提醒家長與老師,應教導學童「濕、搓、沖、捧、擦」正確洗手法,

  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及落實「生病不上學」,才能降低疾病感染與傳播的機會,以維護學

  童健康。